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宜良雄蜂酒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公告,该企业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存在问题。
公告原文:
关于宜良雄蜂酒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你公司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酿造车间外道路未硬化。不符合GB14881中3.2.3条款厂区内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的要求。
(二)防鼠防虫等装置不全,无检查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6.4.2条款“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侵入”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添加剂保管、领用记录不全。不符合GB14881中7条款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无自查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七条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留样不全,无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条款按规定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未设立不合格品区。不符合GB14881中7.2条款不合格品应放在指定区域,明显标示,及时处理并记录的要求。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对不合格品未进行处置。不符合GB14881中14.1条款应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并有记录的要求。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零二条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的要求。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