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2021年第186号公3告,修订《境外畜牧产品生产场所和检疫设施检查管理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第6条中补充规定出口国如对韩国检疫总局检查后做出的整改或停止出口决定存在异议,应于收到决定的1个月内提出复审,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韩国检疫总局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复审结论并通知出口国主管机构。该修订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使指南关键条款更加透明合理,为RCEP的实施做好准备。 |
2021年12月29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2021年第186号公3告,修订《境外畜牧产品生产场所和检疫设施检查管理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第6条中补充规定出口国如对韩国检疫总局检查后做出的整改或停止出口决定存在异议,应于收到决定的1个月内提出复审,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韩国检疫总局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复审结论并通知出口国主管机构。该修订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使指南关键条款更加透明合理,为RCEP的实施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