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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稿中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1 11:20:3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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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仅作为此次征集意见的草案文本,后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还会结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重新制定并发布三次审议稿,也有可能直接出台正式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同时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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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伙伴网讯 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国家逐渐意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并就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心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对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约束不完善展开讨论,最终明确指出要完善相关立法。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草案二审稿。以下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二次审议稿中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内容。

 

  一、拟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此次审议稿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及个人猎捕、运输、交易以及食用野生动物,并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

 

  二、拟断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源头

 

  此次审议稿拟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运输、生产经营等行为,从根源上断绝可食用到野生动物的任何可能。

 

  三、拟明确和细化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存在制度漏洞,此次的审议稿中拟明确规定禁止食用“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拟新增禁止野生动物在流通中的服务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交易场所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没有提及。此次的审议稿中新增了对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场所的约束条款,明确规定了此类服务为违法行为。

 

  五、拟加大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

 

  此次审议稿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拟加大对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扩充处罚种类。

 

  下表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二次审议稿中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分享给大家。

相关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 (渔)区、禁猎 (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食用为目的)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 (渔)区、禁猎 (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从重处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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