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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5”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1 19:01:02 来源:互联网

  为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自2月15日始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3·15”集中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4484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9391家,当场责令整改问题4297个,排查风险点777个,立案1901起。通过查办案件,有力的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食品安全类


  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介: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生产的草莓风味面包(生产日期2021-10-14)在流通环节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草莓风味面包产品数量共计60个,售价0.7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处罚款64000元。

 

  食品安全类


  莘县某制粉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简介: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莘县某制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库房墙皮剥落、发霉有蜘蛛网,一楼车间入口放置小麦(袋装)未清理,二楼车间未及时清场现场脏乱,更衣室及洗手、干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库房仍墙皮剥落、发霉有蜘蛛网,更衣室及洗手、干手设施仍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价格收费类


  东阿县牛角店镇某副食超市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东阿县牛角店镇某副食超市经营的“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按照规定标明该商品的价格,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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