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乐至县某生活超市购买的13瓶含气水果饮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原产于西班牙由成都某公司代理进口的9瓶含气饮料(净含量:750ml),其外包装标注失效日期为“24/12/2021”,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查明案情,同时积极同举报人达成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瓶含气水果饮料(净含量:750毫升/瓶);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