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1月15日至3月15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疫情防控专项执法“春雷”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检查、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查办一批案件,大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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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处案例
案例一 禅城区某水果店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
1月25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禅城区南庄镇某水果店进行检查。该店主要从事水果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库存放有疑似进口商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单据、供货商执照、报关单据、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涉嫌违反《反走私工作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对上述商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顺德区杏坛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1月21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杏坛市监所在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顺德区杏坛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的冰箱内有产品名称为帝王蟹味鱼肉棒(生产日期 2021.09.16,原产国日本,保质期 18 个月,净含量 840 克),产品名称为牛腹肉(加工)(生产日期 2021.10.16,原料产地美国,保质期 24 个月,净含量 2KG)。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以上食材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冷库通进货录入记录。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及未按要求进行冷库通进货录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禅城区某美食店涉嫌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案
1月20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禅城区张槎街道某美食店,发现该单位厨房的冰箱内有存放经现场负责人陈述是竹鼠肉的肉类,无法提供上述肉类的合法来源证明。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佛山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1月26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禅城区的佛山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冷冻生鲜区域冷柜摆放销售的一批冷冻“龙鳕鱼”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 高明区某水产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月8日,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的佛山市高明区某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对外销售的冷库内摆放的四箱进口预包装“多春鱼”(包装标签上标有:MASTER PACKAGING INC. BORDEN,PEI DIEPPE,NB 501100018-10KG)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预包装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口手续等材料配合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