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案例 烟台尚衡食品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烟台尚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 烟台望海酒店有限公司 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烟台望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 招远市浩欣肉店 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6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道头集贸市场对招远市浩欣肉店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帮助本村村民销售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 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 不具有相应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1日前改正。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 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初饮复合猕猴桃汁饮品案 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初饮复合猕猴桃汁饮品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 山东省龙口市谷香源粮油有限公司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丹溪食养七黑饮案 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省龙口市谷香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丹溪食养七黑饮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7 案例 烟台市蓬莱区富华乐日用百货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投诉举报,2021年5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烟台市蓬莱区富华乐日用百货店于2021年5月8日从烟台市蓬莱区元宝糕点批发部经营者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507、保质期至20210514的桃李豆沙面包2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9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