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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 (2021年9月第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4 08:10:00 来源:互联网

  2021年9月10-11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4家餐饮门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01北京鼎泰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悦览港味新中关店)

 

  存在专间内进行肉类粗加工、洗碗间排水管破损和使用洗衣机作为清洗水池等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经营条件改变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对于该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02北京穆诺萨餐饮有限公司


  (蚝英雄自助)

 

  存在冷食专间存放个人用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冷食专间内进行水产原料粗加工操作的违法问题, 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经营条件改变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对于该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03北京日昌永定餐饮有限公司


  (日昌餐馆)

 

  存在专间没有二次更衣、专间内有热加工操作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经营条件改变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对于该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04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金手勺)

 

  存在专间没有二次更衣、专间内进行粗加工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经营条件改变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对于该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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