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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30 14:25:05 来源:互联网

  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案例三:


  山东慧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查明山东慧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田芯果?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含有匹可硫酸钠,涉案产品共计1080盒,货值金额共计41211元;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上述食品979盒,获利88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811元,没收田芯果?复合植物压片糖果63盒1150袋,罚款329688元。

 

  案例四:


  威海信佳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信佳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郝家记·即食裙丝(海藻沙律)外包装标签标示配料与实际投料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没收郝家记?即食裙丝(海藻沙律)127袋,罚款18000元。

 

  案例五:


  文登区悦达商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5月28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文登区悦达商店从文登区各终端商店回收临期某品牌牛奶加钙核桃粉,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没收文登区悦达商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某品牌牛奶加钙核桃粉1袋(680克/袋)和印制生产日期的塑料印章一枚,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六:


  荣成市崂山康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7月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对荣成市崂山康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牛栏山”商标权所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现场检查发现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202103062 01-A-71)45瓶、(批号:202007082 01-A-71)9瓶为假冒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该批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货值金额共计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荣成市崂山康乐百货商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54瓶,罚款3000元。

 

  案例七:


  荣成市寻山陈肖飞商店未索要供方资质与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案

 

  2021年3月2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肖飞经营的荣成市寻山陈肖飞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槟榔饼干未索要供方资质与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2021年3月30日前改正。2021年4月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购进的槟榔仍未索要供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由于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100元。

 

  案例八: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万佳烟酒副食门市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4月16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万佳烟酒副食门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的牛老三牌甄致泡猪皮、牛老三牌野山椒凤爪超过销售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老三牌甄致泡猪皮15包、牛老三牌野山椒凤爪15包,罚款60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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