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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市政署验出一食肆的生云吞及虾仁含硼砂 已勒令停售及销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2 16:37:40 来源:互联网

   澳门市政署透过常规食品抽检,于一食肆的生云吞及已调味的虾仁样本中检出食品中禁用物质硼砂,已即时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勒令涉事商户停售及销毁问题食品,以及就个案开立卷宗。市政署将持续跟进调查事件,并进行复查及复检,以保障食品安全。

  市政署食品安全厅于常规食品抽检中,发现位于伯多禄局长街银座广场的皇冠小馆分店,其生云吞样本含有食品中禁用物质硼砂;及后在其位于水坑尾街总店的生云吞及已调味的虾仁样本中,同样检出硼砂。食品安全厅已即时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勒令涉事商户停售及销毁有问题的食品,并已开立卷宗跟进调查,如涉及违法行为,将作出检控。此外,市政署亦提醒场所负责人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切勿于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料,并安排员工修读“食品卫生督导员课程”及“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基础班”,以增强对《食品安全法》的认知,履行生产经营者之义务及责任。

  在食品中不当添加硼酸及硼砂是为了防止肉类或虾类变黑及增加脆度口感,然而,硼砂进入人体后会转变成硼酸,不易被排出,连续摄入可在体内蓄积,影响健康。根据经第3/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硼酸及硼砂为食品中的禁用物质。而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使用原则,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处五年徒刑或被科处六百日罚金;如属行政违法行为,将可被科处五万至六十万澳门元的罚款。

  为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健康,食品业界应向可靠的供应商选取货源及谨慎贮存食品;制作食品前须确保原材料品质符合食用卫生,以及按工艺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业界须遵循本澳食品安全标准、指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食用安全。有关食安标准及指引详情,可于食品安全资讯网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资讯流动应用程式(App)中之相关专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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