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文(津市监静稽罚〔2019〕9号)显示,天津市天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津锅巴(麻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天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津锅巴(麻辣味)案 | 天津市天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120223735467138Q | 吕志香 | 津市监静稽罚〔2019〕9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津锅巴(麻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