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包头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清单》,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家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也标志着包头市创新监管,已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长效机制。
在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下,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研究出台《包头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清单》。
《包头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清单》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中共包头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31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责任清单”分别明确了市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市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有食品安全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使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化、明细化、具体化,操作性更强。“责任清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关键机构”,共编制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事项46项,既是一份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也是一份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
据介绍,“责任清单”首次以正式文件明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标志着包头市创新监管,已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必将有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推动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