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本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使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但有人却在禁渔期打起了歪主意,携带电鱼工具企图非法捕捞水产品。
近日,成都大邑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穆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了认罪认罚不起诉决定,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是经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大邑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 ↑向大邑县母亲河投放鱼苗,用以修复生态
禁渔期非法电鱼触犯刑法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邑县今年的禁渔期。3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穆某携带着频逆变电源、电鱼杆等电鱼工具,一路驱车从成都市市区开往大邑县安仁镇,准备在那里,用事先准备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
穆某在进行非法捕捞时,被群众发现迅速举报,随后被该县农村发展和林业园林局执法人员查获。
大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及生态环境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的时间不长,渔获物也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穆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基于穆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穆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处理。
投放5000尾鱼苗修复生态
虽然非法捕捞时间不长,渔获物也较少,但是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破坏还是不容忽视。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对穆某进行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其行为对水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随后,大邑县检察院联合农林局责令穆某出资购买了锦鲤、鲫鱼、草鱼、花鲢等鱼苗5000余尾,向大邑县的母亲河斜江河进行投放,用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