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1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4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等19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本次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90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冷冻饮品30批次、糖果制品60批次、特殊膳食食品51批次、饮料28批次、婴幼儿配方食品30批次,所检样品全部合格。抽检豆制品30批次,其中2批次不合格;抽检粮食加工品46批次,其中不合格3批次;抽检肉制品56批次,其中不合格1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395批次,其中不合格4批次;抽检蔬菜制品35批次,其中不合格5批次;抽检薯类及膨化食品90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抽检调味品69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采取下架、召回、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附件: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一、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粮食加工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食品整治办〔2009〕5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挂面检验项目包括铅、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诱惑红、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等项目。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项目。 二、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配制食醋》(SB/T 10337-2012)、《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2003)、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食醋检验项目包括总酸、总砷、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苏丹红Ⅰ-Ⅳ、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项目。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项目。其他半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包括山梨酸、苯甲酸、苏丹红 I、苏丹红 II、苏丹红 III、苏丹红 IV等项目。 三、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酱卤肉制品》(GB/T23586-2009)、《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T 10381-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酱卤肉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镉、铬、总砷、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氯霉素、菌落总数(限预包装产品)、大肠菌群(限预包装产品)、沙门氏菌(限预包装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预包装产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预包装产品)、商业无菌(限罐头工艺产品)等项目。熟肉干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等项目。 四、饮料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蛋白饮料检验项目包括花生源性成分、大豆源性成分、三聚氰胺等项目。果、蔬汁饮料检验项目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商业无菌(限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产品)、甜蜜素、山梨酸、安赛蜜、苯甲酸、糖精钠、三氯蔗糖、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柠檬黄、诱惑红、赤藓红、亮蓝、日落黄、苋菜红、新红、胭脂红、靛蓝、铅等项目。 五、方便食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调味面制品检验项目包括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罗丹明B、乌洛托品、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苋菜红、诱惑红、亮蓝等项目。 六、冷冻饮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冷冻饮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 七、薯类及膨化食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马铃薯片》(QB/T 2686-200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膨化食品检验项目包括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干制薯类(马铃薯片)检验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 八、糖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果冻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阿斯巴甜、三氯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项目。 九、茶叶及相关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茶叶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醚甲环唑、吡虫啉、草甘膦、除虫脲、哒螨灵、多菌灵、甲氰菊酯、联苯菊酯、硫丹、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灭多威、噻虫嗪、噻嗪酮、杀螟丹、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甲胺磷、啶虫脒、吡蚜酮、敌百虫、甲拌磷、克百威、氯唑磷、灭线磷、水胺硫磷、特丁硫磷、氧乐果等项目。 十、酒类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啤酒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警示语标注等项目。葡萄酒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项目。果酒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项目。 十一、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蔬菜干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苯甲酸、苏丹红 I、苏丹红 II、苏丹红 III、苏丹红 IV等项目。干制食用菌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项目。 十二、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黄曲霉毒素B1、大肠菌群、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苏丹红Ⅰ-Ⅳ等项目。非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脱氢乙酸、大肠菌群、碱性橙II,21,22等项目。 十三、特殊膳食食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检验项目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钙、铁、锌、钠、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磷、碘、钾、水分、不溶性膳食纤维、铅(以Pb计)、无机砷(以As计)、锡(以Sn计)、黄曲霉毒素B1、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项目。 十四、婴幼儿配方食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婴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水分(仅限于粉状婴儿配方食品)、灰分、杂质度(仅适用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硝酸盐(以NaNO3计)(仅适用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限量适用于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铅(以Pb计)、钠、钾、铜、镁、铁、锌、锰、 钙、磷、氯、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阪崎肠杆菌适用于供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三聚氰胺等项目。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水分(仅限于粉状产品)、灰分、杂质度(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硝酸盐(以NaNO3计)(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亚硝酸盐(以NaNO2计)(仅适用于乳基产品)、黄曲霉毒素M1(限量适用于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铅(以Pb计)、钠、钾、铜、镁、铁、锌、钙、磷、氯、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等项目。 十五、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畜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地塞米松、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林可霉素、氯丙嗪、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庆大霉素、阿莫西林等项目。 2、禽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替米考星、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等项目。 3、水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甲基汞(以Hg计)、无机砷(以As计)、孔雀石绿、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磺胺类(总量)、喹乙醇代谢物、地西泮、甲硝唑、地美硝唑、洛硝哒唑、羟基甲硝唑、羟甲基甲硝咪唑等项目。 4、水果类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氧乐果、灭线磷、戊唑醇、敌敌畏、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三唑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多菌灵、杀扑磷、咪鲜胺、阿维菌素、噻菌灵、甲基硫菌灵、嘧菌酯辛硫磷、狄氏剂、对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氯唑磷、苯醚甲环唑、毒死蜱、烯酰吗啉、丙溴磷、啶酰菌胺等项目。 5、蔬菜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倍硫磷、丙溴磷、虫螨腈、虫酰肼、敌百虫、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久效磷、克百威、硫线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内吸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等项目。 附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是国际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推荐的高效安全的防腐保鲜剂,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烟草、农药、化妆品等行业。尤其是对酵母、霉菌和许多真菌都具有抑制作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食品防腐,延长食品保质期或者弥补食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二、柠檬黄 柠檬黄又称酒石黄、酸性淡黄、肼黄。多用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饲料、烟草、玩具、食品包装材料等的着色。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部分食品中使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增加食品的色泽,增加感官色泽。食品生产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具有广谱性,在酸、碱性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尤其是对霉菌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根据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复合调味料、面包、糕点、发酵豆制品、预制肉制品等食品均允许添加并有限量。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防腐,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超剂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四、菌落总数 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克(每毫升)检测样品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的总数,是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重要依据。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有本质区别,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菌落总数超标将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同时,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缺陷、生产过程不规范,或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五、金霉素 金霉素,广谱抑菌剂。属于四环素类抗生素药物。金霉素对革兰阳性菌和阴性菌均有抑制作用,可治疗畜禽的伤寒、白痢等病。同时也可作为促进生长剂,用于猪饲料。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未按国家规定品种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类添加剂,致使畜禽肉类检出金霉素。 六、土霉素 土霉素,广谱抑菌剂。属于四环素类抗生素药物。对敏感菌包括肺炎球菌、链球菌、部分葡萄菌、炭疽杆菌、破伤风杆菌、对猪肺炎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致使畜禽肉类检出土霉素 七、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也能防治动物体上的寄生虫。具有杀虫广谱、高效、速度快、持效期长的特点。高效氯氰菊酯是农业杀虫剂,主要防治农作物上发生的鳞翅目害虫,具有杀虫谱广,活性较高,药效迅速,喷洒后耐雨水冲刷,但长期使用易对其产生抗性,对刺吸式口器的害虫及害螨有一定防效,强毒性。 水果、蔬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超标主要是在喷洒使用农药配比含量过高、喷洒后雨水淋洗时间短、降解周期未到及采摘周期短造成农药的残留量过高。 八、镉 镉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元素。镉的毒性较大,被镉污染的空气和食物对人体危害严重,且在人体内代谢较慢,日本因镉中毒曾出现“痛痛病”。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造成蔬菜类农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是由于农产品的生长环境被镉污染。主要是灌溉用水、土壤以及大气受到镉污染,导致蔬菜类农产品的镉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九、二氧化硫残留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规定了二氧化硫作为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用于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等。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企业为了去除食品中不好的色泽,增加食品的保质期超限量、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 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主要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含油类食品或食用油长期存放,条件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油脂被氧化,造成过氧化值升高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另一个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食用油加工食品,造成含油类食品中过氧化值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 十一、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是指中和1克油脂中游离脂肪酸所需的氢氧化钾的毫克数。酸价的大小是评价食用植物油好坏的重要指标。食用植物油脂酸价的大小与制取油脂的原料、油脂制取与加工的工艺、油脂的贮运方法与贮运条件等有关。造成食用植物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油脂在贮藏或运输期间,由于水分、温度、光线、脂肪酶等因素的作用,被分解为游离脂肪酸于油中而使酸价增大,贮藏稳定性降低。从而造成酸价结果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 十二、总酸(以乙酸计) 总酸是反映食醋质量主要指标之一,总酸高则滋味柔和,回味绵长;含量低滋味就差。其反映了食醋的发酵程度及对配制工艺的控制程度。总酸含量偏低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工艺条件制曲发酵,淋后过量加水或调配比例控制不当等造成。 十三、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氨基酸态氮,又称氨基氮,是由制造酱油的原料中的蛋白质水解产生的,酱油中的重要组成成分,体现酱油质量的重要指标。国家标准对不同等级的酱油对氨基酸态氮含量有着不同要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氨基酸态氮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有些小作坊为降低成本掺假掺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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