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一 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详见:http://www.aqsiq.gov.cn/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 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备案系统网站地址:http://www.biaoqi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