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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发〔2016〕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发〔2016〕35号
发布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2017-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1962757&articleKey=6627319&columnId=32998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要素有效整合,高效利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搞好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坚持创新驱动,品牌带动。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强化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知名品牌。

 

  坚持绿色加工,持续发展。牢固树立绿色生态理念,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加强绿色清洁生产,健全产品可追溯体系;加强农副产品循环利用、全值利用和梯次利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融合互动,利益共享。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区域和加工园区集聚,有效链接产加销各环节,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实现多重增收。

 

  (二)主要目标。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倍增计划”,到2017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1000亿元,加工业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达到1.8∶1。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达到18000亿元以上,加工业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达到2.5∶1。农产品加工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农产品加工业强省。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加工水平。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加强产地初加工设施和装备建设,积极推进粮食加工减损增效,加强薯类、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产品产后处理。五年内新建或改造升级50000个储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和运销等初加工设施装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精深加工,积极采用生物工程技术、分子蒸馏等精深加工技术,生产多种类型深加工产品,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重点打造小麦、玉米和乳品、肉类、油料、蔬菜、果品、杂粮、薯类、水产品、食用菌、中药材等十二大加工产业链,到2020年,农副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提升主食加工水平,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推进马铃薯主粮化、主食化,加强“菜篮子”产品商品化加工,大力发展主食品工业化生产和社会化供应。培育壮大一批主食加工示范企业,推介一批主食加工“老字号”品牌。推动综合利用,科学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品种和环节,主攻农业副产品循环利用、加工副产物全值高值利用和加工废弃物梯次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每年竣工100个亿元以上加工项目,培育和壮大加工企业。强化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服务、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水平,重点支持发展100家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组建大型加工企业集团。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分享加工增值收益。支持农民创新创业,兴办小微企业和加工作坊,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加工主体,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工序衔接、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产业联盟。到2020年,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000家,总数达到40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达到10家,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达到100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

 

  (三)努力打造加工集群。以现代农业园区为平台,支持各类加工主体进园入区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到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比值一般不低于3∶1。重点培育一批以核心加工企业为引领,以产业链为纽带,联系上下游关联企业,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成为关联紧密、相互配套、功能互补、利益共享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典型,促进产业链式集群集聚,带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到2020年,建成200个年产值超1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农发办)

 

  (四)建设优质原料基地。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重点抓好小麦、玉米和薯类、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等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加工原料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建设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加工“第一车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农发办、省质监局)

 

  (五)确保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控体系,实现全程监管和无缝对接。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配置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和产品出厂检测等检验检测设备。支持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推进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行加工原料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产品标准、加工工艺标准及卫生环境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防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开展河北省优质农产品加工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活动,推动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化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坚持政府、协会、企业协作,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和保护,打造地域品牌、区域品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国际贸易,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展示、推介和宣传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到2020年中国驰名商标数量达到80个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50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达到70个以上,重点推介200个农产品加工优势品牌。(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商务厅)

 

  (七)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推广以股份为纽带的紧密型联结方式,支持农户和合作社以生产要素入股龙头企业,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主体。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利农户。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支持贫困地区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创建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构建以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条,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分享加工增值收益,为全面实现小康作出贡献。(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给予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加大产业化项目投入比例。技改资金项目要划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其他相关涉农涉企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可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原料基地建设。推广股权引导、风险保障、政银保合作金融服务等多种财政支持模式,用足用好农业产业化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展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应,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农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加强融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本息偿付周期。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蔬菜大棚抵押、果树大棚抵押、林权抵押、农产品加工制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产品。鼓励加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优质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对新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

 

  (三)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国家级龙头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供应。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增减挂钩政策,获得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主动为龙头企业做好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京津科技单位,建立一批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一批科技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聚集的农业科技园区。加强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研发中心,打造一批联合创新基地和研发中心。对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优先列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申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织龙头企业管理人员开展融资、上市、管理、外贸等培训学习活动。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支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慧物流等新手段,大力发展新兴业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五)推进对外合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新支撑。积极承接京津农产品加工产业转移,扩大京津市场占有率。大力招商引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享受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对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或认证的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原料基地、加工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对开展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给予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

 

  (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咨询、信息、人才、融资、技术、市场对接等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社会力量为农产品加工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政策。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同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展示展览等活动。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展销中心以及直营直供、连锁经营、“互联网+流通”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建立河北农产品网上展销平台。取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征地管理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农产品加工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要履行主体责任,搞好政策研究,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作用。省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合力。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二)严格责任考核。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产品加工比值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一项指标。省农业厅(省农工办)和省统计局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倍增计划”,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市,定期督导检查,通报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推进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林业厅、省统计局)

 

  (三)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和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加工统计监测工作。省统计局和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要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确保全面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统计局、省林业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各地要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在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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