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浙政办发〔2014〕112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9-19 | 生效日期 | 2014-09-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zj.gov.cn/art/2014/9/26/art_32432_180001.html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含林、渔,下同)产品质量水平,满足居民绿色消费需求,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加快打造绿色农业强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以及质量强省、绿色农业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产管并重促提质,安全放心美生活”为目标,结合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两区”建设,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强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质量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农业经营利益引导机制、诚信管理制度,加快构建起生产经营规范、监管全程有力、质量安全优质、价格优质优价的农产品质量建设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深入推进农业生态化
支持选育、引进和推广一批品质优良、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提高农产品内在品质。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应用农牧结合、粮经(水旱)轮作、间作套种、林下复合经营、稻鱼共生等新型种养模式,鼓励生产主体应用有机肥、沼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环保型饲料,以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术,推进农林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建设,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森林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农产品,加强认证后监管,打击假冒行为,增强绿色农产品市场公信力。
三、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
围绕标准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形成涵盖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循环农业、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符合浙江实际、国内领先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浙江省土地(质量安全)评价标准。夯实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联盟标准。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实施力度,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标准化示范园(场)建设,支持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应用标准化技术的指导、培训,促进农产品按标生产、按标上市、按标流通,努力实现全程标准化。
四、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
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上下游产业、前后环节相联接,支持规模经营主体整合和延伸产业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产加销各环节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一批农业全产业链核心示范企业,通过龙头引领和带动,推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紧密对接、融合发展,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全程控制。省财政对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的核心组织开展的农产品收购等环节给予贴息等支持。
五、深入推进农业品牌化
大力推行品牌化经营,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打造优势品牌,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支持地方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创建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关联品牌,提升品牌规模效应。培育农产品区域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区域品牌,建立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自主品牌相结合的农产品品牌发展模式。加大农产品区域品牌推广力度,支持开展公益性品牌推广活动,支持在重要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农产品品牌。
六、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治理与监管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两区”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保护,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农田和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监测和普查,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和分等级档案管理,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生产区域划分,科学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对于重污染区域,依法有序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建立严格的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加强污染农田和渔业水域的修复和治理,净化产地环境,加大农业生产用水、土壤及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七、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导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广泛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升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管控水平,鼓励农业企业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各地在政府质量奖评选中对农业企业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准出机制,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安全检测、分级包装、标志标识、农(兽)药使用档案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自配饲料和农产品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加强对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指导,防止滥用、错用。推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管理,督促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科学规划布局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切实抓好屠宰检疫、品质检验监管、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标志标识、追溯管理等工作,支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ISO9001、HACCP认证,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大力推进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省内外农产品营销网络,带动产地优质农产品销售。鼓励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扩大农超对接、直供直销规模,减少流通环节。加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升仓储和初加工能力,推进农产品包装化、品牌化。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大农产品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采购、销售、储存、运输环节检测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推行农产品添加物质清单制度,严格规范在收购、储存、运输环节添加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大力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快速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防止各类农残超标、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进市场、上餐桌。加快推进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推行家禽产品冷链销售,积极转变家禽生产、加工、流通方式,确保设区市主城区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后家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加强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
九、加强农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抓好农产品质量建设和监管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力量,细化监管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基本农田等农业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和建档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抓好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质量检验、动植物检疫、废弃物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整治县制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建设。
十、加快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用农业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加快构建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程可追溯。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将全省90%以上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城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纳入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及早发现苗头,及早处置,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
十一、加快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机制建设
依托全省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农业、金融、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的诚信数据库,制订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违法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并与银行贷款、涉农政策扶持、公共营销服务等相挂钩,对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谋取非法利益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相关涉农政策扶持和公共营销服务。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和从业教育,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充实监管力量,改善监管条件,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发挥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整合市、县级涉及农产品、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等相关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检测平台。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危险因素快速筛查技术研究,提高快速检测效率。县乡两级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应建立对公众免费开放的检测制度,做好检测、咨询等服务工作。鼓励服务市场化,支持第三方社会资源参与农产品检测。建立村级协管员、企业质量安全内检员队伍,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