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吉政发〔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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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5-05 | 生效日期 | 2014-05-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f/201406/t20140605_1675677.html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凡是合理的创业需求,都要千方百计满足;凡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都要竭尽全力支持,使各类主体能够享受一视同仁的工商登记服务,实现创业权利平等、准入条件公平、经营过程公开、劳动成果得到保护。
2.精简原则。坚持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凡是能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凡是能简化的办事环节全部简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全部下放,凡是企业和市场能管好的事情全部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3.效能原则。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登记、许可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提高登记、许可效能。
4.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职能,各部门对相关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实现市场主体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5.自律原则。坚持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凡是依靠企业和市场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都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事务,都不得随意干预;凡是能够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都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二)改革目标。
1.建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制度。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各自独立,除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事项外,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2.建立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登记效率。
3.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变前端控制为事中、事后监管,变静态审批为动态监管,实现登记与审批协调统一、审批与监管协调统一、效率与质量协调统一,形成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4.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公示系统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5.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的法律救济制度。健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流程,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1.清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没有规定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企业主体资格审批的予以保留,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审批事项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上述两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2.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由工商部门以营业执照形式一并确认;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由工商部门确认,经营资格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确认。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
3.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市场主体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依照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登记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二)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工商登记服务。
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27类企业外,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5.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6.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
7.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并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供公众网上查阅。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三)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制。
8.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须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9.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未满3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工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10.依法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要求,完善市场主体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梳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11.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
12.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四)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13.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年报信息、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等。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并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共享。该系统采取数据大集中方式,由省政府统一建设,按照“谁登记(审批或处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由各数据提供单位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省工商局负责。(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14.强化信用约束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15.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的要求,逐步把能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业管理职能权限向行业组织转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市场主体的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技术标准等管理规范,发挥行业自律、咨询、监督等作用。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
16.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发挥企业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五)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7.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工作衔接。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1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牵头部门:省政府法制办,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和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8月31日)。制定吉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2014年3月1日开始,吉林市和白城市作为全省试点,根据本地实际,先行探索推行本意见的改革措施;非试点地区除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措施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暂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执行。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改革措施前,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加强对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实施的统筹协调。由各级政府组织,工商部门具体负责,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健全各项改革制度,9月30日前,省直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工商登记改革后本部门后续配套监管办法。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10月31日前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上线试运行,12月31日前正式开通;12月31日前开发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上线试运行。
(三)配套制度完善落实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由省政府组织,省工商局具体负责,于2015年1月-2月开展全省工商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检查,形成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规范统一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有关措施,建立健全“宽进严管”长效机制,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工商局召集,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同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三)加强协调督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要依托省政府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对改革后的部门对接工作进行协调,实现各部门登记、许可和监管信息及时推送,正常流转,并对各部门履行登记、许可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改革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强化服务保障。公安、监察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五)搞好调查研究。各部门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时,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加以推广,促进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六)做好宣传培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要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促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营业单位,不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就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做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