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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12〕107号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3/2/4/art_12460_72944.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省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脆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 号)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水资源有效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15年末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7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39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末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县城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有三分之一的市、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初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2. 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快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力争2015年前,完成全省主要水系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鼓励各地通过节约用水、水权转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提高用水效率。

  3.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 。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制订和实施《浙江省地下水监测规划》,加快建设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4.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开展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力争到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公共用水大户和大中型灌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淘汰目录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5.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修订完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挪用。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方案与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调度计划或应急调度预案,应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加强区域节水评估工作,实行水资源红黄蓝管理制度。在建设区域引调水项目前应先进行区域节水评估。

  2.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合理调整供水原水水价,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完善分类水价制度,逐步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3.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抓好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强制性取水在线监控,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依法核减取水量。到2013年末,全省实现对年取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户的取水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推进大中型灌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开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

  4.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订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推进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百万亩喷微灌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大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新建项目和公共设施应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5.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制订节水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中水回用、海水淡化、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分质供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建大型公建设施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加快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建立重要流域和区域水质自动预警体系。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源地标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制订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实施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理。加强水库水源地保护,推进“百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开展饮用水源集水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3.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库)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组织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启动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分批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建设。到2015年,全省有三分之一市、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2020年全省三分之二市、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基本形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要求,制订和落实任务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2.积极开展节水型载体建设。制订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到2015年,全省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50万亩,创建节水型示范灌区55个。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和水平衡测试工作,到2015年,全省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规模以上)达到65%。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到2015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严格落实责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考核实施工作,对各市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水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可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省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推进全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参与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和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会同省水利厅督促工业企业落实节水设施。省建设厅负责城市节水各项工作的落实,会同省水利厅开展有关中水回用、分质供水等节水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有关财政扶持资金,会同省水利厅制订有关鼓励节水的财政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督促地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会同省水利厅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建立完善节水水价机制,配合省法制办修订完善《浙江省水资源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全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健全省市县水资源监测网络。制订取水计量设施标准,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重要引调水沿线、江河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跨行政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四)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产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有关事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库水源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以及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分质供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等工作的支持。

  (六)提升管理能力。各地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责任,培养、引进和用好水资源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七)完善政策机制。研究制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性文件,完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法规,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八)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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