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沪食药监食生〔2017〕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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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0-30 | 生效日期 | 2017-10-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846.html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近期,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陆续收到举报,反映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认为该行为违法。为妥善处理该类举报案件,市食药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复函要求
2017年1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39号),规定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38号),规定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自以上复函之日起,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停止生产经营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的普通食品,对正在销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召回的产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需开发“雪菊”、“亚麻籽”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二、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收到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举报的,各单位应当依法立案。对违法行为发生在以上复函发布前的举报案件,可结合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相关进货查验要求、是否停止生产经营相关食品、是否主动召回相关食品、是否依法处置召回的相关食品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发生在以上复函发布后的举报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知相关复函且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配料中依旧含有“雪菊”、“亚麻籽”的,应当依法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